澳门最新网站游戏【案例评析】网络交易服务协议的效力

日期:2023-10-23 02:59:10 浏览:

  澳门最新网站游戏【案例评析】网络交易服务协议的效力在网络交易中,当事人应当以服务协议之约定作为行为准则和依据,司法介入标准评析应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协议约定的效力评价;第二层次是条款合理性的审查。对于协议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有效;对于条款合理性,司法应当给予足够的尊重和空间而非强行介入,否则商事交易主体的私权利内容和处分意志将极大压缩,鼓励交易、尊重交易的司法导向亦将严重褪色。

  2014年12月7日,蔡振文在淘宝网址以账户“小猪2933_77”的身份,购买浙江北斗智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网店杭州车之宝车品专卖店所售百适通汽车冷却系统清洗剂2瓶及退货运费保险,共计人民币136.70元。蔡振文收货后,发现货物生产日期模糊不清且卖方亦无法提供准确生产日期,故以商品质量问题为由要求退货,卖方对此表示同意。卖方确认收到寄回的产品,但以和赠品未退回为由拒绝退款,淘宝公司介入后支持买方并做退款处理。此后,卖方向淘宝公司举报买方蔡振文,淘宝公司查证后认为蔡振文确实存在不当注册行为,违反淘宝规则,遂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故,蔡振文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浙江北斗智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10000元,并判令淘宝公司解除对其淘宝账户的管控措施。

  一审法院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淘宝公司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蔡振文,故判决:淘宝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解除对蔡振文在淘宝网上注册的账号“小猪2833_77”的临时管控措施,恢复蔡振文对该账户的正常使用,同时驳回了蔡振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蔡振文提出的要求淘宝公司解除对其淘宝账户“小猪2833_77”登录、购物、支付的限制措施,恢复账户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依据服务协议约定,淘宝公司有权对蔡振文的淘宝账户“小猪2833_77”采取管控措施,至于双方所争议的规则设立是否合理、采取的具体管控措施是否过于严厉等,均不属本案审查范围澳门游戏官网。故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被上诉人蔡振文的全部诉讼请求。

  伴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人民法院审理的涉网络交易平台(本文所称的网络交易平台,是区别于传统的线下交易平台的旨在为各类网络交易提供网络空间与技术支持,以促成网络交易中的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但本文的研究范围不及于“京东自营”“当当自营”等交易平台本身作为经营者的情形)的纠纷亦日益增多。网络交易纠纷案件不同于传统民事纠纷,其表现出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往往使得现行法律难以彻底解释适用。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不同于一般线下交易平台,其往往同时扮演着交易规则的制定者和交易秩序的维护者的角色,网络交易平台制定的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网络交易平台依据交易规则对消费者采取管制措施的正当性何在,以及司法应于何种情形下对网络交易平台管制消费者行为进行介入等问题皆值得探讨。本文拟先探讨网络交易平台的性质与地位,研判网络交易平台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进而分析网络交易平台制定的交易规则的效力,最后斟酌司法介入网络交易平台管制消费者行为的界限,以求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尊重互联网自治空间。

  于应然层面,在既有论断中,论者多以网络交易平台相较于传统线下交易平台拥有诸多权利为由来论证平台需要承担更重的义务和责任。此种论证方法固然有其合理之处,但却忽略了网络交易平台在已被现行法律苛以更多义务之时,也应享受着更多的管理权利,这亦是权责相一致的要求。如前所述,正是基于阿络交易平台所能提供的广阔市场、海量信息以及技术支持,大量的经营者和消费者才选择使用交易平台的服务,而选择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服务自然也就应当受到其交易规则的约束,其可谓作为进入平台这一大市场的回报,尽管这些规则通常是不允许协商的。此为网络交易平台管理权利的来源的法理层面。

  于实然层面,网络交易平台的权利来源于协议的约定。网络交易平台通常指通过互联网技术连接商品或服务的供应侧和需求侧、协调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其并不直接销售商品或服务,而是扮演信息汇聚和交易撮合的角色。在国外,对于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理论与实务界通常以“单纯通道说”对其加以描述,认为网络交易平台仅是单纯信息传送的技术通道,其完全不参与内容的创造,也不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改造。因此,网络交易平台中的消费者,虽然其进入平台是为了与在网络交易平台上的商品的销售者订立买卖合同或者与服务的提供者订立服务合同,但在买卖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前,消费者必须先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签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以获得网络交易平台的准入资格。

  案涉原被告签订的淘宝服务协议中提示条款载明:“当您按照注册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协议且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或您按照激活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协议且完成全部激活程序后,或您以其他淘宝允许的方式实际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时,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与淘宝平台达成协议。”协议范围项载明:“1.本协议由您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共同缔结。淘宝平台网站包括但不限于淘宝网、天猫网、一淘网、聚划算、阿里妈妈澳门游戏官网,本协议项下各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可单独或合称为‘淘宝’。2.淘宝平台服务包括任何淘宝及其关联公司提供的基于互联网以及移动网的相关服务,且均受本协议约束。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约定,您应立即停止注册/激活程序或停止使用淘宝平台服务。”双方还在淘宝服务协议第四大点约定:“淘宝平台服务使用规范中第2条您了解并同意e)规定,您在淘宝平台上实施的行为,淘宝有权单方认定您行为的性质及是否构成本协议和/或规则的违反,并根据单方认定结果适用规则予以处理或终止向您提供服务,且无须征得您的同意。”可见自消费者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即视为接受网络平台的要约,换言之,注册的成功构成对要约的承诺——消费者与平台间的合同成立。而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双方的协议成立后,平台依照协议取得了处理不当行为的权利,消费者也应当受到交易规则中约定义务的约束。

  此外,网络交易平台对其用户采取管制措施,实际上是对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职能的部分替代,然而网络平台对用户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进行审核处理时,其执法模式与行政执法并不相同,网络平台执法时无需遵循法定特殊程序,故有批评意见认为,平台此种执法手段相对于监管部门的执法成本更低,虽然其避免了在证据调查、事实认定以及与当事人交涉过程中的一系列成本,而仅依靠技术手段就完成了目标,但这使得被处理的用户往往得不到监管部门直接执法时所享有的正当程序保护。笔者认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执法权利系根据约定取得,而非根据法律授权,其对于用户权利的限制是临时且特定的,约束力远不及于行政执法,故网络交易平台无需得到其他授权,而仅需遵从其与用户订立的协议澳门游戏官网,即可得对用户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其于法于理都并无问题。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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